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園藝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園藝科學研究及園藝事業發展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省及直轄市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 務
◇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發行會刊。
- 舉辦學術活動。
- 傳播園藝科技資訊,發行園藝叢書及刊物。
- 舉辦與園藝有關之調查研究。
- 促進國土綠美化及園藝事業之發展。
- 協助會友從事園藝之試驗研究。
-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與園藝有關事項。
- 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 普通會員:凡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由會員一人之介紹,經審查合格依章辦理入會手續得為普通會員。
甲、農學及相關科系畢業者。
乙、從事有關園藝事業之研究、推廣、教學或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 學生會員:在學之大專院校農科學生,得依章申請為學生會員。
- 永久會員 :凡具有普通會員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101年3月起不再招收永久會員)。
- 團體會員:凡為園藝及與園藝事業有關單位,贊成本會之宗旨,依章辦理入會手續者,該團體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及義務。
- 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得由理事會認定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對本會或園藝界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 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必要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先行除名,再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
◇ 第七條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會:
◇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
- 會員大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 理事、監事之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 免費獲贈會刊。
- 會員應享之其他權利。
惟學生、贊助及榮譽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修正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閞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就常務理事中指定副理事長一至二人,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以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但至少每六個月得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議決,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
職。
第六章 經 費
◇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議定之。
- 學生會員常年會費:為普通會員之半數。
- 永久會員會費:當年常年會費之二十倍(101年3月起不再招收永久會員)。
- 團體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各為普通會員之十倍。
- 會員捐款。
- 有關團體之補助費。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第廿九條 凡普通會員於每年年底前,尚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得予停權之處分,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連續欠繳常年會費達三年以上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一條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由監事會造具審查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個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物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